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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修缮改造工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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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园修缮、改造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充分并合理利用学校资源,增加投资效益,防止浪费现象,推进修缮改造工程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合理化,依据相关法律及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修缮改造工程包括学校既有建筑修缮改造(含公用房装饰改造、家舍修缮改造),水、电、气、道路、环卫、园林景观等基础设施修缮改造,校园安防消防设施、信息网络修缮改造等工程。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条 学校修缮改造项目的年度计划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各单位及部门申报、结合学校现状负责拟定,经学校审批确认后实施。
      第四条 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和校园建设的需求,后勤管理处作为学校修缮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下列工程进行计划立项:
      (一)学校明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的有关建筑、安装、房产修缮、校园绿化、公用设施建设等工程;
      (二)后勤管理处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中的工程;
      (三)各单位、部门申报并经学校审批确认的工程。
      (四)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的、科研项目在校外的修缮工程除外。
      第五条 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房屋修缮类、基础设施改造类修缮项目,根据《江南大学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房屋修缮与基础设施类专项基金申报与实施管理办法》、《江南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实施。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的修缮项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面报告须说明修缮的原因、重要性以及修缮的内容、要求、数量、经费渠道及预算。项目中涉及消防、安防、实验室、信息化等的改造内容,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
      第七条 未列入学校年度修缮计划,但因特殊情况必须安排的修缮项目,使用部门需以相关会议纪要或会议执行单为依据,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核实并落实经费后实施;或,使用部门根据应急改造需求、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房产管理处、基建处、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审核后,由后勤管理处确认经费来源后负责立项、实施。
      第八条 教职工家属区公用设施专项修缮及改造应列入年度计划。
      第九条 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所使用的学校房屋,其修缮需求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向后勤管理处申报,按相关程序执行。
      第十条 年度修缮项目的调整须说明原因,经费支出应控制在年度计划项目总经费内。


      第三章 招标管理
      第十一条 修缮改造工程根据经费渠道不同分为国拨资金项目、学校预算资金项目、学院(部门)自筹资金项目等。根据经费额度不同分为零星项目(工程预算价在3万元以内)、小型项目(工程预算价在3万元至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内)、大型项目(工程预算价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特大型项目(工程预算价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
      第十二条 修缮改造工程根据工程预算价(项目类型),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采购与招标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招标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质量优先,让利优先。
      (一)大型项目与特大型项目修缮改造工程项目,由学院(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经项目承办单位审核后向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提交采购招标委托申请,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或委托学校认可的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采购、招标事宜。
      (二)对于小型项目,实行供应商分类招标准入制,包括:土建类、建筑装饰类、机电安装类、市政工程类、防水防腐及保温类、绿化改造类、电子与智能化类七大类,学校绿化养护合同期内的中标单位为绿化改造类小型项目的合格供应商。合格供应商准入采用两年一招,合同一年一签的采购管理方式,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
      (三)后勤管理处下属的环境中心作为学校保障部门,考虑到校园电力保障的及时性、后期维护的便捷性,以及校园苗圃资源的合理利用等需要,涉及机电安装类、绿化改造类项目,可参照合格供应商的管理办法,承接校内零星项目及小型项目。
      (四)对于零星项目,可用施工任务通知单方式下达给施工单位,施工任务通知单具有与施工合同同等效应。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江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外签订修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
      (一)相关学院(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申报、立项的修缮改造项目、包括学院(部门)自筹资金的项目进行合同(协议)的拟定、会签,确认无误后报送后勤管理处审核,由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签字盖章。
      (二)合同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制的标准合同格式拟定。零星项目可签发施工任务通知单或签订施工协议,小型项目可签订施工协议。合同(协议)需明确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质保金、结算审计费分摊原则(详见第十九条内容)等条款。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管理
      (一)零星及小型项目。相关学院(部门)负责本部门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督促安全、文明施工,加强现场监理,确保施工质量,严控项目变更额度。
      (二)大型及特大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作为归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学院(部门)对改造项目(含学院、部门自筹资金项目)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督促安全、文明施工,加强技术指导、现场监理,确保施工质量,严控项目变更额度。
      第十五条 项目施工的过程管理,应按照修缮改造工作流程的要求进行。
      (一)工程施工汇签。乙方须在订立施工合同后一周内,到各相关管理部门(房产管理处、基建处、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物业等部门)办理工程施工汇签手续,并承诺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服从相关部门规范管理,包括:施工作业时间的限制、施工现场的合理封闭、成品设施的必要保护、建筑垃圾的临时性堆放等。
      (二)施工准备。为确保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在施工进场前,施工单位应按甲方要求落实施工方案,安排好工程进度计划。对包工包料的工程,乙方在采购材料时应考察质量,并向甲方提供质保书。施工放线应征得甲方验收同意后方可施工。
      (三)工程监理。甲方管理人员依据施工图纸、施工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监理。对大型、特大型修缮改造工程或专业性较强的改造工程,可请专业监理公司进行现场监理。工程变更,要有变更通知书,须经项目主管领导、管理人员签证备案。施工单位未经许可,私自增加的工作量,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四)隐蔽工程的检验。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应及时通知甲方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并签证备案,未经现场检查验收并且签证的隐蔽工程项目,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五)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先自查自验,并在完成“工程施工汇签”各相关部门的验收手续后才可向甲方提交《专项修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签署验收安排意见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组成验收工作小组,进行工程质量综合验收,共同签署《专项修缮工程及零星项目检查验收单》。没有签署《专项修缮工程及零星项目检查验收单》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量的验收和结算审核;工程资料不全者不予进行工程量的验收、结算审核、结算报帐。
      第十六条 对危及师生安全或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等特殊情况急需修缮改造的项目,相关学院(部门)报经后勤管理处同意后可立即施工。施工单位应及时补办前期工程手续。严禁各学院(部门)以不当理由擅自开工实施修缮改造工程。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学校关于建设工程审计的相关文件规定及实施办法,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决算送审。根据审计要求,须有合同或协议、工程量清单、决算书、施工图纸、立项表、验收单、汇签单等必要的资料。3万元以下的零星项目的决算,由后勤处审核、报审计处备案后出具审计定案书;3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决算由建设单位核定工作量等相关资料、经后勤管理处初核通过后,报送校审计部门审核,出具审计定案书。
      第十九条 修缮工程结算审计收费按《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标准计取。审计费按如下原则分摊: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含10%)的,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10%之间的,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承担50%;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5%)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审计费用。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工程项目资金“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特别是中央专项修缮资金不得挪为它用,确需调配资金的应按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预付款超过规定额度,经办人、负责人负有全部责任,并负责如数追回超额款;如果无法追回款项,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不准挪用公款,不准转借资金,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零星项目,原则上由后勤处负责施工。对于后勤管理处及其托管企业有能力施工的维修改造项目,鼓励由后勤管理处及其托管企业负责施工,便于后期的修缮维护。工程管理按照学校统一要求执行,工程结算标准按照三级企业等级取费,主材价格根据市场信息价由甲方签证,人工费让利10%;无特殊要求的修缮工程,包括水电安装工程,一律按照省、市房屋修缮定额取费;校内转帐项目,税费不取。确有特殊要求,应经过有关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修缮工程水电费的收取。依据修缮项目立项审批表,未安装水、电表的,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0.29%向施工单位收取费用;安装水、电表的,由建设单位按实际发生用量向施工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修缮改造工程的旧料,可在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协议)中明确处理方式。
      第二十七条 修缮改造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根据设计费预算金额大小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采购与招标相关管理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 工程资料归档。修缮工程资料的归档应由后勤管理处专人负责,按照《修缮改造工程材料一览表》和《项目卷宗》的内容逐项收集整理归档,缺项的资料,应及时补充、收集,并做好年度资料汇编。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公用房装饰(含维修及改造)管理暂行规定》(江大校办〔2010〕46号)、《江南大学维修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江大校办〔2010〕45号)同时废止。
      校长办公室 2019年8月29日印发

2020年12月27日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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