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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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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维修工程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维修项目审批手续和质量控制办法,杜绝浪费和随意性,合理使用、降低维修经费,提高维修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维修工程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拨款、学校预算资金、学校自筹资金等进行的维修类土建、安装、改造、管线、装饰、装修和环境整治等工程。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维修工程的管理。


      第二章 维修工程范围
      第四条 维修工程分为大修、中修工程、零星维修工程和仪器设备维修四种。
      第五条 大中修工程范围:大中修工程是指在校内一切竣工交付使用(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限之后)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的,恢复和改善房屋设施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以及为改善环境,提高设施使用效率所新增的工程项目,且单位工程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工程。包括房屋修缮土建工程、水电改造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校园绿化及景点建设工程以及校内原有场地、道路、管道、围墙等室外维修工程。
      第六条 零星维修工程范围:零星维修一般是指学校原有设施的修复和必须新增的单项价格较小,且单位工程费用在3000元以下维修工程。包括原有建筑物内地面、顶棚、室内外墙面的修补,门窗检修、小五金和门窗玻璃的配备,雨水口清扫及屋面补漏;教室黑板、课桌椅和办公室桌、椅、柜等家具的维修;校内配电、给排水、供暖、公共部位照明的巡修和检修,教职工住宅区公用部位的各种维修;室外道路、绿化、景点和挡土墙的维护;也包括偶尔发生水电管线断裂后的"抢修"。
      第七条 仪器设备维修范围:仪器设备分为教学仪器设备和行政仪器设备两种、教学仪器设备包括实验仪器设备和办公设备,行政仪器设备包括电梯、空调、太阳能热水器、消防设备等。


      第三章 大中修工程的立项和审批
      第八条 大中修工程立项原则:
      一、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的房产维修项目优先安排。如教学楼、实验室、学生宿舍等。
      二、对校容、校貌有影响的优先安排。如建筑物外装饰、道路、绿化和环境设施等。
      三、切实关系教职工生活的项目优先安排。如家属宿舍、给排水、暖气等。
      第九条 大中修工程立项申请
      1、大修工程的申报由房屋建筑、设备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在每年自查基础上,本着保安全、保运转、保发展的原则,根据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下一年度维修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阐明立项理由、维修内容与要求标准。5万元以下的项目要有简单的设计和方案说明,5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有详细的设计和方案说明。
      2、由资产管理处细化设计方案,编制工程概算,进行项目汇总。资产管理处编制的工程概算要在全面调查研究基础上,力争做到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以保证学校整体大修概算的准确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大中修工程的立项审批
      1、资产管理处将汇总的大中修项目上报学校,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的大中修计划。
      2、资产管理处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学校的要求,组织实施,保证如期完成。
      3、追加项目的立项。在年度专项维修工程计划以外,特殊需要的大中型修缮项目,由申请单位编制维修工程可行性报告,报告含修缮内容、工期要求、施工期间的特殊安排及学校领导批示等,经资产管理处考察论证,报学校批准并落实经费后立项。若遇水、电、气、暖等紧急抢修工程,由资产管理处先行组织抢修,于3日内补办必要的立项及施工手续。


      第四章 项目的招、投标
      第十一条 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凡具备条件的项目均应上报政府采购,根据政府采购的结果,资产管理处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一般工程由学校后勤公司来组织施工,遇有特殊要求,专业性较强的大修工程采取对社会实行公开招标的方法择优选择施工队伍。


      第五章 大修工程的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大中修工程的概算在15万元以上、且施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基建办公室负责管理,1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直接负责。
      第十四条 在大中修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按照学校大修工程立项的内容、设计方案、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对施工中变更维修内容和质量标准要报请学校审批,未经批准的变更不得实施。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大修工程,由资产管理处在施工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大修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管理部门,经施工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在施工中有质量不合格或缺陷的地方,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改正,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要摆放有序并有专人负责。施工中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干净。


      第六章 大中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工程决算
      第十八条 大中修工程的竣工验收
      大中修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使用单位、会同学校审计及其它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参加验收的有关各方在验收单上签认,验收会签单由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 大中修工程结算
      在大修工程竣工验收十五日内,施工单位要将工程决算(一式二份)上报工程管理部门,经初审后上报学校审计部门,按学校审计的定案价格结算。
      第二十条 大修工程质量保修
      大修工程实行保修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执行。保修金按大修工程决算价款的5%预留,待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返还给施工单位。


      第七章 零星维修工程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零星维修工程由学校后勤公司负责。
      一、零星维修实行使用部门报修制,学生公寓由学生处直接向后勤公司报修,后勤公司设立维修报修电话,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处理。
      二、零星维修应坚持派工制度,接到报修申请后,后勤公司要及时派出维修人员到报修地点进行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不能及时维修的说明理由。零星修任务一般不超过24小时,跑、漏、堵、停等特殊情况要在20分钟内到现场抢修,并在12小时内完成。
      三、后勤公司应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应有专人负责在校区内进行巡视,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零星维修的监督管理。
      资产管理处负责零星维修的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和回访制度,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对后勤公司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零星维修的经费管理
      零星维修实行专款专用按实核销制度,根据学校房屋建筑及设备现状,学校每年投入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零星维修,资金由资产管理处统一掌握,每季度末按实际工程量及服务质量的考评情况核拨本季度零星维修费用。实际工程量和服务质量考核的主要依据是报修单位提供相关数据和意见。


      第八章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由部门提出维修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询价维修,维修完成后由使用部门负责验收。行政设备等由资产管理处通过招标选定维保单位,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独立经营的国际交流中心、瀚威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零星维修和仪器设备维修费用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0年12月27日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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