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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公用房和公共设施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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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的修缮工程管理,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安全度、完好度和使用功能,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产权属于东南大学的公用房、公共设施进行的修缮工程。
      第三条 维修工程是指保持房屋、设施现有使用功能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工程行为;装饰、改造工程是指提高房屋设施的安全度、完好度或变更使用功能的工程行为。维修工程与装饰、改造工程统称修缮工程。
      第四条 零星维修工作即由学校年度维修费出资的用于非经营性公用房公共设施维修的零星工程和小工程,实行申报制。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各公用房使用单位应事先按要求填写《公用房公共设施零修申报表》并递送后勤管理处的服务窗口。完工后公用房使用单位须在该表验收栏及决算书上签字、签章。紧急情况下,可边修边报或先修后报。
      第六条 公用房、公共设施修缮工程的管理职能设在后勤管理处。


      第二章 工程论证与立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装饰、改造工程,应首先进行工程的论证与立项程序:
      (1)改变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外立面风格、色彩的(含外门、外窗、附着物、屋面平改坡);
      (2)改变建筑物、构筑物水电容量或影响给排水、供电干线安全的;
      (3)影响消防设施设备及疏散通道的;
      (4)改变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构配件原有使用功能的;
      (5)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原有承重受力方式或增加荷载的(含增砌隔墙、破墙开洞、墙和楼面增贴硬性块料);
      (6)其它改变或影响事项。
      第八条 公用房、公共设施装饰改造工程的论证立项分为学校和公用房使用单位两类。
      第九条 学校论证立项:
      (1)由学校出资(含全资和部分出资)进行的修缮项目为学校立项。重大房屋修缮工程的经费另行筹措;
      (2)立项申请:每年8月31日前,由学校各公用房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房屋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下一年度房屋、设施修缮立项申请;
      (3)项目论证:每年9月底前,后勤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对拟立项工程进行考察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意见。项目论证后形成房屋、设施专项工程年度计划书,涉及到房屋、设施大修、装饰改造的项目须提交校财经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审批,项目批准后方可实施;
      (4)立项工程年度计划确定后,在日常使用及安全检查中新发现严重影响公用房、公共设施使用的安全问题,可以按机动项目立项。
      第十条 公用房使用单位立项
      由公用房使用单位全资进行的修缮工程,由公用房使用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后勤管理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批。涉及房屋结构、水电、网络、电梯、锅炉、消防等设施安全的项目,须会同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考察论证后进行审核,报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批立项。鼓励公用房使用单位多方筹集经费开展修缮工程。


      第三章 工程设计与发包
      第十一条 立项工程须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项目达到学校规定招标标准的,按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学校立项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作为甲方进行发包。公用房使用单位立项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或公用房使用单位作为甲方进行发包,由后勤管理处发包的项目,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建立专项帐户,委托后勤管理处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符合《东南大学招标管理办法》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施工单位。
      对投标商的资格预审,由后勤管理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资格预审合格者,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结算的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前进行项目预审计。


      第四章 工程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为确保施工质量,维护学校房产设施不受损害,发包方原则上应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凡涉及到房屋结构安全或对水、电、网络、电梯、锅炉、消防等基础设施进行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所有工程在确定施工单位后,必须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安全责任书和廉政协议,明确各方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向发包方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预算,经预算审计通过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和安全预案,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到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规定。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不符合施工验收规范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处罚。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工程,不予验收,不予结算,并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合同和设计之外的工程变更内容,由监理人员(无监理时由发包方项目负责人)对工程变更内容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填写工程变更联系单,经发包方确认后方可施工。工程变更完成后,工程变更联系单经发包方、施工方、监理方签字后方可列入工程决算。
      第十九条 工程完成并达到验收要求后,由发包方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竣工验收必要条件包括:
      (1)已经按施工合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所有设施、设备可以正常运转;
      (2)竣工环境验收合格;
      (3)工程技术资料整理齐全,按规范装订成册;
      (4)竣工文件按规范整理齐全;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后勤管理处进行审核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立项文件、竣工图纸、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变更通知、竣工验收成果、竣工文件及保修合同等。备案后,发包方应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日期内上报竣工决算,按审计结果进行结算。
      发包方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合同,明确保修责任。保修范围以及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部等政府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发包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数额的工程保修款。工程保修款在保修期满后再与施工方结算。保修款不计利息。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校内修缮工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职能部门不予办理各项手续,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1)未按照规定进行论证立项的;
      (2)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3)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设计监理手续的;
      (4)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企业的;
      (5)未按照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6)投标中弄虚作假的或者施工质量低劣的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
      (7)未按照设计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的;
      (8)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修缮工程的;
      (9)不按规定进行施工登记及未按要求恢复竣工环境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南京市和学校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起实行。

2020年12月27日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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