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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公租房维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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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维修原则
      1、保障楼房安全,维护保障租用公租房教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产权人集体的合法权益。
      2、我校公租房出租后的房产维修,单户住房自用部分归属于教职工个体,整幢楼宇公用、共用部分归属于学校。
      第二条 依据和适用
      1、依据徐州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2、适用于第二条所规定的徐州工程学院新校区公租房项目。
      第三条 住房部位、设施性质的界定
      1、本办法所称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屋顶、屋顶防水层、隔热层、梁、构造柱、内外墙体、二层以上楼地面、楼房基础、外墙面、供两户(含两户)以上共同使用的楼梯间、楼梯平台等。
      2、公用设施是指单幢楼房或楼房单元内自底层到顶层住户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箱、垃圾道、楼梯间采光窗、电梯、楼道大门、供电干线、共用电闸、共用照明、供气干线、供水加压设施等。
      3、本办法所称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是指分户门以内的部位、设施,包括门、窗、电表、水表、气表、厨房水池、菜台、柜、卫生间卫生洁具、自用阳台、阳台封闭罩等。包括穿越室内的供水、供气以及上下水主干线分支后归该户使用的部分,自分户电闸始至室内的电路分支部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修、中修、零修的界定
      1、大修
      (1)房盖翻修、平顶屋面需100%拆除后新做防水层的;
      (2)承重墙拆砌量达到或超过室内一面墙的;
      (3)拆除承重过梁的;
      (4)需作抗震加固的;
      (5)单幢楼或单元内的上、下水管道、电气、煤气等共用设施其中之一类属破损需全面更新的;
      (6)原有供电、供气、供水、排水因设计负荷不能满足使用需求,需进行增容改造的。
      2、中修
      (1)屋面维修量达到或超过该幢楼屋面面积的25%及其以上的;
      (2)承重墙拆砌量达到或超过室内一面墙体面积30%的;
      (3)单幢或单元内的上下水管道、电气、煤气等共用设施其中之一类部分拆换更新和全面防腐保养的。
      3、零修:是指各部位和设施因人为或非人为等原因造成小范围的损坏或使用障碍,经一般简单维修处理或零件更换即可恢复正常使用的维修。
      第五条 维修管理与组织
      1、我校公租房出租后的维修工作,在质保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质保期满后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的维修费用从徐州工程学院公租房专项维修基金中支出,自用部分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徐州工程学院公租房专项维修基金原则上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责任管理。
      2、学校公租房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依据本管理规定执行。由公租房承租人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向学校申请《派工单》后进行维修,维修完毕报学校后勤管理处组织验收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住户不得私自请施工队伍实施大、中修工程,以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后设施布局的规范性。小高层、高层电梯的日常维修在出保后由学校委托物业公司负责。
      3、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的维修由住户自行负责,租用住房的住户凭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验收单可对验收单中的维修项目免费维修一次,租住使用期间自负。
      第六条 维修管理规定
      1、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不能损伤相连或相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不得直接影响和妨碍相邻住户的设施使用。
      2、住户不得私自侵占楼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不得增加或拆除对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正常使用产生妨碍和影响的自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的位置、线路、走向、以方便自身使用。
      3、住户不得擅自在室外周围的任何地点搭棚建舍,不得增置设施、搭建围栏,不得在楼房外墙等部位书写、涂刷有碍整体观瞻的广告或色彩,违者学校将强行拆除和恢复,并由责任人承担由此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4、凡因家庭装修、增置设施或因住户实施自用部位、设施零修等而造成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损坏、渗漏、堵塞,妨碍或影响相邻户正常使用或危及他人安全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修复设施,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七条 维修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1、公租房出租后按规定设立的公租房专项维修基金的所有权、支配权均归学校,专项用于教职工公租房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维修。小高层、高层电梯日常维修费用和年检费用出质保后由物业费支付。电梯大中修费用由公租房专项维修基金支出。
      2、学校设立的公租房专项维修基金,用于公租房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大、中型维修和部分零修。
      第八条 因维修问题,邻里之间发生纠纷的,辖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负责依据本实施办法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住户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学校授权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

2020年12月27日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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